【基本案情】
关于申请人田某与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多次到该公司寻找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侯某亦无果。经查,被执行人公司属于工程发包公司,侯某经常外出商谈,鉴于此,辽中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进行失信限高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出行。
迫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和舆论压力,及限制高消费对生活产生影响,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缴纳执行款,并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限制消费措施是在执行程序中将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或单位负责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进入名单的被限制人员在出行购票、个人消费等不同领域受到不同程度信用惩戒,以此形成震慑力量,督促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主动履行义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